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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暂行办法
2010-11-04 00:00  教务处

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暂行办法

(郧医行发[2003]2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鼓励我院教师从事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湖北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规律,在我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有一定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方案。

第二条 在我院承担授课任务和教学管理工作,并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经历;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凡未通过校级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以及教育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队伍,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着作用的成果。

第四条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取得的教学成果在评奖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评奖组织工作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第2年评选一次,逢双年评选。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特别优秀和成果经评审,可授予特等奖。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成果,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特殊贡献,达到省内高校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高校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评审。教务处负责办理校级教学成果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各单位在初评审的基础上集中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的申请。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1、由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郧阳医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一式三份;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一式三份(本)。

2、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组织初评,写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并填写《郧阳医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

3、由教务处对推荐成果和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核查;

4、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

5、由学校审核并发布授奖。

第十条 经院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如有异议,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对获得校级奖励的教学成果,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请推荐的原则。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级教学的成果奖。

第十三条 获奖的教学成果,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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