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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2010-11-03 00:00  教务处

课外学分管理条例

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学校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把第二课堂活动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课外学分的申请、认定与要求

第一条 凡在学校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均可提出课外学分的申请。

第二条 校内课外学分相关内容的活动必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组织实施。学校各部门或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学生社团面向学生组织的各项课外活动均可纳入学生课外学分管理范畴。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课外学分必须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超过规定的课外学分可经学生申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冲抵对应选修课学分,但冲抵选修课总学分不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课外学分的注册、汇总、归档等相应的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每学年末学生按照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将申请课外学分的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各班级辅导员初审后,辅导员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本班级课外学分录入,由各学院分团委将本院学生实际所得课外学分情况汇总后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确认备案。

第五条 学生所修课外学分不参与每学年结束及毕业前的学籍异动记分。

第二章 课外学分项目与评定标准

第六条 科技活动

1.在校内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中,经选定参加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5学分。在学院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1.5、1.0学分;在学校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5、2.0、1.5学分;集体奖获得者在相应层级标准中每人减去0.5记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制作、科技创作、科技比赛和各类学科竞赛(如全国“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等)的选定参赛者,完成集训任务并代表学校参赛者给予1.0学分;在省级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5、3.0、2.5学分;在全国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3.5、3.0学分;集体奖获得者在相应层级标准中每人减去0.5记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第七条 发表学术论文 在校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照第一、第二、第三作者每篇分别给予2.0、1.0、0.5学分;在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作者每篇分别给予3.0、2.0、1.0、0.5学分;在各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作者每篇分别给予5.0、3.0、2.0、1.0学分。

第九条 发表宣传作品 在校报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0.5学分;在市级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1.0学分;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每篇给予3.0学分。

第十条 在校期间参加教师科研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5学分。学生申请的科研项目获得校级立项,每项给予1.0学分;获得厅局级(市级)立项,每项给予3.0学分;获得省级及以上立项,每项给予5.0学分。

第八条 发明专利 学生在校期间获发明专利凭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种类型每项分别给予2.0、2.5、3.0学分。

第十一条 计算机等级考试 参加本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级者给予1.0学分,通过二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三级者给予3.0学分,获得程序员证书者,给予4.0学分。

第十一条 大学外语考试 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通过四级者给予2.0学分,通过六级者给予3.0学分;参加雅思学习通过雅思考试成绩达5.0,获2.0学分,成绩达5.5,获3.0学分。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 学生参加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一级乙等及以上成绩者,给予2.0学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考试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者,给予2.0学分。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培训 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学习,通过正规培训学习获汽车驾驶A照、B照、C照者,分别给予3.0、2.5、2.0学分(同时获两证按最高记分)。

第十五条 文化艺术活动

l.参加由学院或系(部)组织的读书活动、征文活动、文艺演出、美术展览、演讲比赛、辩论赛、普通话比赛、外语竞赛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0.5学分。在学院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1.5、1.0学分;在校级获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5、2.0、1.5学分,集体奖获得者在相应层级标准中每人减去0.5记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2.凡由学校选定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文艺演出、美术作品展览、演讲比赛、辩论赛、普通活比赛、外语竞赛等活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人给予1.0学分,获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每人给予3.5、3.0、2.5学分;获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每人给予4.0、3.5、3.0学分;集体奖获得者在相应层级标准中每人减去0.5记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活动

l.参加学校田径运运会、篮球赛、排球赛等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给予0.5学分,获竞赛前六名者,分别给予3.0、2.5、2.0、1.5、1.0、0.5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2.5、2.0、1.5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2.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田径运动会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者,每人给予1.0学分,获竞赛前八名者,分别给予5.5、5.0、4.5、4.0、3.5、3.0、2.5、2.0学分,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每人给予3.0、2.5、2.0学分,同时获个人和集体奖者按高分奖项记分,不得重复记分;同一竞赛不同项目同时获奖者,只记最高奖项所得学分。

第十七条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完成任务者,给予0.5学分;获学校表彰或奖励者,给予1.0学分;获省级表彰或奖励者给予2.0学分。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活动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完成规定的任务者,给予0.5学分;获学校表彰或奖励者,给予1.0学分;获省级表彰或奖励者给予2.0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工作 参加学校广播电台、学生艺术团等各类学生社团,工作一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给予2.0学分;参加学校普通话推广工作一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给予1.0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工作 担任班委、团支部干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学年给予1.0学分;担任学院学生会、分团委干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学年给予1.5学分;担任校学生会、团委干部,并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每学年给予2.0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要求参加各学期的学生网上评教活动,每学期均给予0.25学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从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条例精神,由活动组织单位申报,经教务处认定后给予相应的课外学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条款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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