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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规程
2010-11-05 00:00  教务处

bet365手机客户端下载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使实验室工作正常并有序地进行,不断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教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郧阳医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对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动手能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全校各级领导、广大师生员工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地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合格人才,要加强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具有现代化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实验室,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要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对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着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给予批评和处分(包括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或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设一些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实行对学生全日开放。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是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机构,资产装备处协助教务处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实验室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建设项目的论证、组织申报、立项等工作由教务处负总责,资产装备处、各系部参与。

2、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由资产装备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教务处参与建设过程中的招标与质量监控等主要环节。

3、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变更,须报请教务处审批,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4、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经资产装备处审核后,须经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5、实验室仪器设备费由教务处集中管理和使用,教务处根据各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中采购;实验室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消耗费,列入院系教学运转经费,由教务处按年度划拨到各院系,各院系集中调配使用。

6、教务处设立实践教学管理科,具体负责全院实验室建设的常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责任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都要将收入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技术培训,各实验室要认真落实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与措施,要有计划地培训掌握仪器设备操作与维护技能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及保养水平,充分发挥其效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承担检测性质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定期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技术管理不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定期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应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的编制,应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也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各项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及资产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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